建居住证制度,明确积分通道
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草案规定在建立居住证制度,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的通道。
会议指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治安管理学院伍先江教授表示,居住证制度是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政策,“居住证制度是在我们目前户籍制度改革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做出的一个过渡性安排。”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则认为,居住证制度的意义重大,尤其是在享受权利等方面,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附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需参加社保满12个月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