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提出疑问,相较于旧条例,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条例》中没有出现“超龄养老保险费”,是不是表示我市取消了这个项目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基金管理局,该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明确:从今年起,调入我市的所有人员均无须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在此前的旧养老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而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凡调入我市人员超过35周岁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视具体情况将起征年龄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
有细心的市民发现,新修改的养老保险条例中完全没有出现“超龄养老保险费”这一词,是怎么回事呢?黄险峰向记者解释:“以前深圳在全国征收超龄养老费,主要是因为各地征收和待遇都不一样,又没有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当时国家规定人员调动,养老保险只带走个人账户部分,统筹基金是转不走的。深圳是大量员工调入地区,为避免深圳的养老保险基金受到影响以及体现公平原则,要求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