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住院的待遇相同
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2)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3)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4)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门诊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看门诊享受以下待遇: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社保卡里的钱用完后,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门诊费用(不含按规定应自费部分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参保人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保卡就可享受此项医保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除外。(参保人也可提供社康中心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到定点药店购药,也可享受此待遇)
医疗保险一档与二档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