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正式提出个人养老金制度。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仍在发展初期,多项配套执行细则还有待出台和落地,如何高质量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仍有待深入研究和探索实践。
8月19日,由21世纪金融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积极发展个人养老金,构建养老体系新支柱”主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姚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副总裁刘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等出席会议并做主旨演讲。
个人养老金制度改变财富管理业态,各类金融机构如何发力?
在主题研讨会上,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姚飞表示,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得到充分发展,这意味着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一大批经营管理人才来推动发展个人养老金。发展个人养老金,既面临着人口红利减弱、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挑战,同时也有个人养老金上升为国家战略、共同富裕、中等收入群体增加等政策红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巨大商机。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副总裁刘志勇也表示,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的开展,是银行理财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稳步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为人民提供有温度的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在养老金融改革加速期,养老理财必将在我国养老金融产品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理财登记中心将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做好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和投资者的服务,发挥养老理财销售机构和发行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养老理财普惠民生,共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对我国财富管理业务变革将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并且会直接改变财富管理的业态。”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表示,从产品来看,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各具特色,未来,这些机构的产品在市场里谁能够占据更多的份额或者优势,取决于这些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能力、账户管理能力以及客户能力服务方面。
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表,中银理财副总裁吴金梅强调,未来金融机构如何抓住个人养老金政策机遇下的相关业务,拓展业务范围,既是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主动担当社会责任、服务国家战略的举措。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可以从多方面、全链条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为业务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空间;对于银行理财公司来说,可以从丰富优化养老理财产品供给、加强对国家战略重点发展领域资产配置、融入养老产业三方面来发挥特长优势,融入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
总行养老产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朱奕辰也表示,商业银行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入口,以个人养老金市场启动为契机,创新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布局完整的个人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将是商业银行养老金融服务的重要战略方向。
基金公司如何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嘉实基金养老金运营规划部总监陈娜介绍了三大方面:第一,应该承担时代责任,放眼长远;第二,从短期来看,应培养国民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获得感;第三,深入研究和挖掘个人养老的复合场景需求,发挥多资产配置能力,推动综合化投顾服务,从触达途径上,智能投顾是值得重点关注的方向。尤其从长期来看,基于个人养老金长周期、多目标、个性化的需求,推动发展投资顾问服务在个人养老金领域的应用十分必要。
“当前国民养老规划的意识比较欠缺,年轻人应提前进行养老理财的规划,从第一笔工资开始就要有养老的意识。”养老险贵州中心总经理张绍白则站在普通民众角度,从“WHY”、“WHO”、“HOW”、“WHEN”、“WHERE&WHICH”五个角度分析了如何让个人养老金真正能发展、能起到国家战略所期望的作用,能服务国之大者。
个人养老金市场面临哪些制约?报告提出八大发展建议
在此次发布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秘书长王向楠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解读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是21世纪金融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合作结出的第一个高水平研究成果。
《报告》显示,近年来,在政策指导和需求推动下,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围绕个人养老需求进行了产品服务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也面临产品创新、机构风险管理、居民金融素养和制度设计方面的制约。
具体来看,个人账户制度吸引的人群范围有限;养老产品追求的长期性与居民普遍重视的流动性之间存在矛盾;很多参与人过于关注中短期投资收益;个人养老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参与人承担了几乎全部的投资风险;很多居民的养老意识仍停留在被动养老层面,缺乏有效的养老财务规划等。
对此,《报告》提出了八大发展建议:
第一,对低收入者给予更多支持。一是给予现金补贴。当参与人向养老金账户的交费额达到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如4%)时,政府给予固定数额的补贴;二是政府或雇主进行匹配交费。
第二,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加入。一是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组织、大型平台的合作,根据它劳动者的特点和现实需求,设计并提供参与便利的产品。二是要求大型平台积极协助所连接的灵活就业人员开立账户,提供代扣代缴及税前扣除等服务。三是考虑建立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之间税优额度共享机制,使得未参与第二支柱的人群可在第三支柱中获得更高的税优额度,更积极参与。
第三,对参与人中断缴费和提前领取行为更为宽容。一是允许参与人在更多场景下领取养老金计划中部分或全部资金。场景可包括永久性残疾、支付大额医疗费、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分割,甚至支付首次购房款、支付符合条件的大额学费等;二是在第三支柱运行较长时间后,条件成熟时,允许参与人在退休之前,将第三支柱个人账户与第二支柱甚至第一支柱个人账户对接,更有效地管理养老金资产;三是在今后较长时期中,不应让个人选择具体的投资标的,避免个人不成熟的投资心态损害自身利益以及助长市场投机风气。
第四,提升产品养老保障属性。做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初心是,满足居民退出劳动市场后的生活开支需要。各养老金产品应帮助潜在参与人评估其养老收支缺口情况,更多应从参与人的实际出发,设定充足性目标和基准交费水平,使其即使加上日常医疗和护理开支,仍能保持一定的消费水平。鼓励第三支柱产品承担长寿风险,即寿命越长,参与人领取的总金额越多。减少避免养老金积累期的现金分红,减弱加重产品的短期投资性和复杂性。奖励长期分期领取,应让临近退休者理解采取年金方式领取比一次性领取更能够保障养老风险。
第五,我国个人参与人最关注的是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也是对不同个人养老金产品进行市场排名的重要指标。在低利率环境下,养老金投资有如下趋势:从固定收益类基础上,增加权益类投资;加大对非传统领域资产的投资,包括土地和房产、不动产投资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未分配的保险合同、对冲基金、结构化产品等;增加国际投资。除投资收益之外,个人养老金产品会在管理费用上展开较强的竞争。
第六,严格第三支柱市场准入。一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好信托责任,具有良好的股东和公司治理状况。对金融机构合作的销售渠道、科技公司也应设定门槛,当前阶段,它们的责任应由合作的金融机构连带承担;二是应基于产品的性质、规模、复杂性等因素,设置准入门槛。产品进入市场前,对其投资领域、目标客户、转换机制、待遇领取、法律风险等进行审核,避免出现不当创新、不当激励、不当描述、不当收费等问题;三是销售和投资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从业经验、良好品行等。可以组织统一的资格准入或分级,统一并提升个人养老金关键岗位的从业门槛。
第七,提升居民养老规划能力。提高居民对长期财务问题的理解能力,如复利原理、有保证和无保证收益率、养老金费用扣除等。帮助居民了解个人基本选项,如交费水平、资金配置、账户迁移、待遇领取等。
第八,鼓励个人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养老保险相衔接。一是税优政策的衔接。当某支柱的个人账户缴费未达到税优额度时,可以将差额部分转入另一支柱的个人账户;二是账户的衔接。让参与人在工作变动过程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吸引更多参保人加入,并降低管理费用;三是投资制度的衔接。第二、第三支柱采用的都是委托人投资运营的模式,可以在投资政策、待遇计发等方面有效衔接;四是信息和平台的衔接,有利于透明度、统筹规划以及便捷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