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挂靠”非劳动关系

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开庭审理,张某提交了劳务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而劳务公司辩称双方为“社保挂靠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委查明,双方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遂对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驳回。那么什么是“社保挂靠”?顾名思义,“社保

“社保挂靠”非劳动关系

  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开庭审理,张某提交了劳务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而劳务公司辩称双方为“社保挂靠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委查明,双方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遂对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驳回。

  那么什么是“社保挂靠”?顾名思义,“社保挂靠”是指由于个人原因(如自由工作者),导致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而自己又想办理社保,从而由代理机构(专门处理社保挂靠的公司)代其在挂靠单位缴纳社保费的一种违法行为。而该挂靠单位与该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通过挂靠公司来缴纳社保费,并享受社保待遇,是涉嫌骗保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通过“社保挂靠”来套取社保基金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事实上,社保挂靠关系损害了正常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转乃至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都有一定影响。即使骗保未遂,很多地方也会将此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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