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第四条第九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发放3000元
三、补贴对象
毕业2年内的中国大陆地区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普通高校统招毕业生
2、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生
(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于毕业2年内,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并在该企业正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2.与该企业签订了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二)在社会组织就业的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于毕业2年内,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正常经营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实现就业,并在该社会组织正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2.与该社会组织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在该社会组织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在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于毕业2年内,在本市社区(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党委、工作站、居委会等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管理、党建等社区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岗位)实现就业;
2.与相关单位就此岗位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3.该岗位就业期间,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单位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注意事项
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派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的不享受上述补贴。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
2.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
3.劳动合同(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4.满足申请条件的近期6个月工资支付凭证;
5.《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以中小微企业就业为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企业填写);
6.《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证明》(以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为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提供社区岗位的部门填写)。
六、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含第3个月)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补贴申请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七、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再登录业务系统办理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注册及申请入口见文末提示)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预审补贴申请。预审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预审不通过的,根据预审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申请人申报的就业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次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人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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