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出院小结);
7.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9.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1)参保人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金融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10.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11.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1)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可为“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也可以是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2)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12.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