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公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通知明确规定: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深圳2019年职工平均工资元,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征缴及待遇计发基数涉及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6756元/月/月、元/月的标准计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2015年度职工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756元的300%。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及元。此外,医疗保险二档、三档以及工伤等社保险种的缴费基数、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