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4.调节金:每月300元;
5.工龄补贴:总的缴费年限乘以4元,不满1年不算;
6.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20;
7.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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