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202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存款基础
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超过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元(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年薪制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存款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2)存款比率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5%和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内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3)降低存款比例或延期付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根据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待单位效益改善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业务办理程序
(1)单位特办人员可自主选择人脸识别和数字证书(密钥)中的任意一种完成身份认证,登录我中心网站进行网上录入,办理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的调整。
(二)单位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其他事项
(1)调整后的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单位应补足调整后少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2)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的调整将从2021年7月1日起办理。如果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都需要调整,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三)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我特此通知你。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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