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
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2、城镇居民:
(1)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即可);
(2)一寸照片2张。
(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6)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7)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需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8)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