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深圳生育保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办理对象信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缴费标准用人单

2017深圳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深圳生育保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对象

  信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理程序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填报《医疗、工伤、生育参保申报审核表》(纸质文档两份)。

  (二)新成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1、需携带的材料:用人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需填写的报表:医疗工伤生育参保登记表、医疗工伤生育结算花名册、医疗工伤生育缴费申报审核表(纸质文档各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相关事项

  1、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会出现性别歧视,均衡单位负担,因此不管单位是否有女职工,是否有育龄妇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保险之待遇篇

  待遇享受范围

  1.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

  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不予享受条件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待遇享受

  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参保待遇享受

  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条件限制;2015年1月1日之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

  生育保险之就医篇

  覆盖对象

  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费用时

  办理材料

  1、医保证、卡;

  2、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

  4、未就业配偶提供未就业证明;

  5、怀孕证明。

  办理程序

  1、选定点医院可以选择统筹地区内任意三家定点医院,可以考虑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方便亲属照顾”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变更定点医院,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可以直接在这三家医院就诊。

  2、办理就医登记携带上述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后录入医保系统存查。

  3、就诊就医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应出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卡、身份证、《就医登记表》等证件。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来即办

  相关事项

  1、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如:取出宫内节育器、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术、复通手术(输卵管吻合术)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2、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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