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法人,最近,有个朋友想在他公司“挂靠”社保,这让刘先生左右为难,拒绝怕得罪朋友,同意又担心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9月18日,记者从地区社保中心了解到,近日,咨询社保“挂靠”相关问题的人不少。对此,地区社保稽核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才能以单位为主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挂靠”社保是违法违规行为,社保挂靠单位和个人均有可能触犯刑律被判刑。
据介绍,由于是“挂靠”,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要伪造个人工资表和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等会计档案资料,逃避社保稽核。此行为已属于骗保行为,一经发现可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其次,“挂靠”人员与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待遇无法享受,出现纠纷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利用社保“挂靠”行为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属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挂靠”社保并非如参保群众所想经济划算,既是“挂靠”,也就需承担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实不如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以缴费基数4000元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挂靠”单位参保,个人需承担缴费基数16%的单位部分、8%的个人部分,共计960元;而选择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个人承担费用为缴费基数的20%,共计800元。而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打破户籍限制,无论是否为参保机构所属地域户籍人员,或是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员均可按规定自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