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钟鸿冰
2020年,《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深圳市社保局扎实推进大湾区建设社保领域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进一步完善在深就业和生活的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密切深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支持推动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在深设置医疗机构。
据了解,出台《暂行办法》是落实十九大提出逐步为在大陆台胞提供同等待遇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也是落实推动两岸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共享重要主张的具体举措,意味着在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台胞可以和大陆居民一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关福利制度。
2020年6月底,港澳台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系统程序上线,深圳全市经办窗口可受理经办港澳台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业务;8月中旬,港澳台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系统程序上线,经办窗口可受理经办未就业港澳籍居民参保缴费业务;9月中旬,港澳台参保人在我市延缴养老保险程序系统程序上线,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参保人可在我市延缴或趸缴,满足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
目前在深的港澳台同胞可分三种情况进行参保,一是职工参保,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已在深圳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灵活就业港澳台居民;三是未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已在深圳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维护在深圳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居民依法参保和享受社保待遇权益,推进在深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社保方面享有“市民待遇”,为港澳居民提供国际一流湾区建设需求相适应的社保经办服务,不仅促进深港澳人力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也为粤港澳大湾区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有力支持。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