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
在其官网发布了三份文件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分别是: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这意味着
备受关注的
深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取得了重要进展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简单梳理一下
据了解,此次三部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从即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18:00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深圳市住建局或市司法局进行意见反馈。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三个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将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供应公租房。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主文件”)。
新时代,深圳市将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着力构建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
“主文件”提出深圳市将在2035年前新增建设筹集170万套住房,其中:市场商品住房70万套,占40%左右;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共100万套,占60%左右。
那么这3部政府规章到底和你有啥关系?
谁将享受“公租房”的住房保障?
“人才房”的申请门槛在哪里?
“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主文件显示
未来深圳的住房体系
可能将变成这样
很明显
政策性支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将逐渐成为主流
那么,到底如何才能住上政策性支持住房?
新一轮房改后的保障性住房
又将产生什么样变化?
下面让我们梳理下相关文件的重点信息。
“主文件”提出深圳市将在2035年前新增建设筹集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不少于100万套,分近期、中期、远期施行。为实现这一目标,三个政府规章在住房建设筹集方面突出以下内容: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多主体包括市区政府、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八大主体;
多渠道包括新供应用地、棚改、工改保、城市更新配建、地铁上盖建设等15种渠道。例如,目前深圳安居型商品房供应较少,但深圳正在努力突破土地瓶颈,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用地比例,预计在2021年之后形成有效供应。努力提升住房品质,实现从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的转变。
据悉,在安排新供应居住用地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确保安居型商品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确保人才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20%。这意味着,新增居住用地的纯商品房占比,将不超40%。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租房,《公租房办法》提出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房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区以外,其他区每年度应当划出不低于20%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公租房
主要申请条件: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3年社保,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另外,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不限户籍。
安居型商品房
主要申请条件: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人才住房
申请租赁的主要条件: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并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的主要条件:具有深圳户籍的各类人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以下简称市场租金)的30%左右。其中,面向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确定,深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租金。
安居型商品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深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
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深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及《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情形、流转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缴增值收益计算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封闭,不得上市流转,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同时将应缴增值收益与在深服务年限挂钩,优待扎根深圳作贡献的人才。
为了提高住房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3个“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后续监管措施:
一是完善执法监督措施,采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加强租售后监管;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申请家庭、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有关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另外,《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均设置了一定期限的政策实施过渡期,即新办法颁布后一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提出轮候申请,或者已取得受理回执的,经审核合格可以进入轮候库,继续适用原办法。
新办法施行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将按新政策执行。人才住房作为新的住房类型,不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据悉,公租房采取轮候分配和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分配。
对于已在轮候库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继续采用轮候分配方式。
同时,为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顾,在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过程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享受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适当加分等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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